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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达律师】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后如何向员工追偿?

2021-04-21 18:23 广东汉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75

【编者按】

员工与公司产生劳动争议纠纷后,公司败诉并承担高额赔偿金时,法院往往仅依据判决书或调解书结果执行,确不予扣减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导致公司只能另案提起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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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员工与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由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向员工支付60万元,履行完毕后双方因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已经结清。2016年2月3日公司向所在区域地税缴纳该民事调解书涉及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9936.40元,并由地税开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上载税(费)种为个人所得税,品目为工资薪金所得,公司扣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9936.40元后将剩余的款项支付给员工。2016年2月19日员工以公司未足额支付款项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直接从公司账户上扣减89936.40元,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已代员工扣缴个人所得税89936.40元不予直接在执行款中扣减。执行完毕后公司无奈之下另案起诉,要求员工返还个人所得税款8993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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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员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返还个人所得税款89936.40元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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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根据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公司系基于其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向员工支付相关款项,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款项应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规定,因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已代员工扣缴个人所得税89936.40元,故员工作为纳税义务人应向公司返还上述税款89936.40元。


广东汉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小亚 律师 —— 顾问一部 主办
律师,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处理融资担保业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治理等各类法律风险预防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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